可撤銷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關系,因欠缺結婚的真實意思,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婚姻法解釋(一)》第10條第2款規(guī)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婚姻法》第11條規(guī)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根據《婚姻法》第12條的規(guī)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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