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2、男女雙方根據(jù)《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計算。
3、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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