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役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地役權人的權利表現在:
(1)供役地的使用權。
(2)地役權行使處所或方法變更權。
(3)為必要的附隨行為與設施的權利。
(4)行使所有權的物上請求權的權利。
地役權人的義務表現在:
(1)支付地租的義務。
(2)維持附屬設施的義務。
2、供役地人的權利和義務
供役地人的權利:
(1)變更使用場所及方法的請求權。
(2)租金及其調整請求權。
供役地人的義務:
(1)容忍土地上的負擔或不作為義務。
(2)附屬設施使用權及費用分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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