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guī)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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