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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學籍學歷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13-12-06 作者:安徽成考網 http://www.2jiajiao.com 點擊:

安徽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學籍學歷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皖教高〔2013〕10號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學籍學歷管理工作,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21號)“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實施”的要求和《教育部關于印發(fā)<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教學〔2001〕4號)、《教育部關于印發(fā)<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學〔2007〕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入學與注冊

(一)新生入學

1、按國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規(guī)定錄取的學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guī)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xù)。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2、新生入學后,學校應按國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規(guī)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qū)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二)學籍注冊

1、學校應將實際報到入學的學生信息通過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www.chsi.com.cn)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平臺”)上傳注冊,對放棄入學資格、取消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分別予以在線標注。

2、學籍注冊工作應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完成,并堅持“年年清”制度(即待報到人數為0)。學校需補充注冊學籍或調整學籍注冊狀態(tài),應通過平臺提交申請表,并書面報告省教育廳核準備案。

3、學籍注冊工作流程:

(1)明確新生報到情況;

(2)補充學籍信息;

(3)完善數據格式和結構;

(4)在線注冊(入學日期統一標注為3月1日)。

(三)專升本資格復查

1、學校應對專升本學生報考學歷條件進行復查,將其學籍信息上傳注冊后,平臺自動對注冊“報到入學”的專升本數據進行初審,將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學生名單提供給各學校下載、復查。復查合格的,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的,不能取得學籍,不予注冊。

2、復查方式:

(1)主動清查:學生本人注冊學信檔案,綁定前置學歷,平臺次日自動清查。

(2)學校清查:學校收集學生前置學歷信息,在線單條清查或批量上傳清查。

(3)學歷認證: 前置學歷為1991年以前的或尚未注冊的,學生可通過申請學歷認證方式進行清查。


二、學籍管理

(一)轉學

1、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yè)。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xù)在本校學習的學生,經學校審核同意,方可申請轉學。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轉學:

(1)專升本資格復查暫未通過的;

(2)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錄取分數未達到轉入學校當年最低錄取分數線的;

(4)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yǎng)的;

(5)畢業(yè)年級的;

(6)應予退學的;

(7)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3、轉學流程:

省內轉學:

(1)經轉出學校繼續(xù)(成人)教育學院(處)同意(簽章)并在平臺提交信息;

(2)商轉入學校繼續(xù)(成人)教育學院(處)同意(簽章);

(3)轉入學校報省教育廳審批;

(4)轉入學校在平臺確認接收。

省際轉學:

(1)經轉出學校同意(簽章);

(2)商轉入學校同意(簽章);

(3)轉出學校在平臺提交信息后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4)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5)轉入學校在平臺確認接收。

4、申請材料:《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學生轉學申請表》(附件1)、《成人高校統一招生考試錄取名單》復印件(加蓋轉出學校公章)、《考生信息表》。

(二)轉專業(yè)

1、學生應當按照錄取的專業(yè)完成學業(yè),確有必要轉專業(yè)的,由學生提出申請,學校核準辦理。需經省教育廳核準轉專業(yè)的,由學校繼續(xù)(成人)教育學院(處)同意(簽章)并在平臺提交信息后,報省教育廳核準備案。

2、基本要求:

(1)學校要規(guī)范操作程序,嚴格管理,體現公平公正原則;

(2)學校核準學生轉專業(yè)要以學校的辦學條件為前提,應有利于因材施教,有利于學生的個性發(fā)展;

(3)學生轉專業(yè)應在同層次、同科類或成人高考科目相同的專業(yè)內進行;

(4)學生由藝體類專業(yè)轉入非藝體類專業(yè),其招生考試成績需達到學校當年非藝體類專業(yè)的錄取分數,由非藝體類專業(yè)轉入藝體類專業(yè),必須經學校進行相應的專業(yè)加試;

(5)畢業(yè)年級的學生不予轉專業(yè)。

3、申請材料:《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學生轉專業(yè)備案表》(附件2)。

(三)學籍信息修改

1、學校應在規(guī)定時限內,組織新生認真核對個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等)。對因報考疏忽等原因造成的信息錯誤,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報省教育廳核準備案。

2、學生在校期間申請變更身份注冊信息,須提供合法性證明材料,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報省教育廳核準備案。

3、學生申請調整學習形式,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報省教育廳核準備案。由非脫產學習形式調整為脫產學習形式的,必須在國家下達學校的成人高等教育脫產學習招生計劃內進行。

4、申請學籍信息修改的事項,須經學校審核同意并通過平臺提交信息后,將《高等學校在校生信息修改申請表》(簽章)連同附屬證明材料報省教育廳核準備案。

(四)休學、復學、跳級、留級、降級、退學、死亡、取消學籍等學籍變動事項應及時在線標注。

(五)省教育廳于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受理學校轉學、轉專業(yè)、學籍信息修改等事項,其他時間不予辦理。


三、畢業(yè)生圖像采集及校對

(一)學校應按照省教育廳工作要求,積極配合圖像信息采集部門,認真做好畢業(yè)生圖像采集的數據準備、組織安排及后期校對等工作,加強管理,確保質量。

(二)圖像信息有誤或遺漏,由學校進行更正或補報,確保學歷證書電子注冊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三)圖像采集及校對應按規(guī)定程序操作(附件3)。

(四)基本要求:

1、學校、姓名、身份證號是學籍與照片關聯的唯一條件。

2、圖像采集時錄入的姓名、身份證號有誤,由學校在平臺修改。

3、圖像采集時錄入的院校名稱有誤,由學校聯絡圖像采集部門勘誤。

4、因學籍數據中的姓名、身份證號有誤,導致學籍與照片無法關聯的,由學生向學校申請學籍信息更正。

5、因學籍數據重復,導致學籍與照片無法關聯的,由學校確認后,刪除無效學籍數據。

6、圖像采集數據重復,由學校確認后,刪除無效照片數據。


四、學歷注冊

(一)預計畢業(yè)生數據預審

學校應在學歷證書即時注冊前,通過平臺“在校生-預計畢業(yè)生”模塊進行畢業(yè)生數據預審,驗證本機數據是否規(guī)范,與平臺數據是否一致等,根據平臺反饋完善畢業(yè)生數據。

(二)學歷證書即時注冊

1、即時在線注冊應按規(guī)定程序操作(附件4)。

2、基本要求: 

(1)學校應認真審核學生的畢業(yè)資格,對符合畢業(yè)條件學生的學歷信息予以注冊。

(2)學校應在省級平臺規(guī)定的時限內,認真核對學歷證書數據并按照平臺規(guī)定的數據標準上傳學歷證書數據,確保學歷電子注冊信息的即時性、準確性和規(guī)范性。春季畢業(yè)時間為1月1日,秋季畢業(yè)時間為7月1日。

(3)學校應堅持“先注冊,后填寫”的原則,填寫學歷證書要在學歷電子注冊后進行,學歷證書內容應與學歷電子注冊內容一致。

(4)學歷證書即時注冊信息上傳后,有誤確需更正的,學校應在開放對外查詢前自行修改或撤銷;學歷電子注冊完成并提供網上查詢后不再變更學歷證書內容及學歷電子注冊信息。


五、畢業(yè)證書管理

(一)學校應按照學歷電子注冊信息填寫畢業(yè)證書并驗印,在規(guī)定的時間核發(fā)畢業(yè)證書。

(二)畢業(yè)證書是學生完成學業(yè)符合畢業(yè)條件后,學校發(fā)給學生的有法律效用的證明,只頒發(fā)一次。

(三)畢業(yè)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畢業(yè)證明書,畢業(yè)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四)辦理畢業(yè)證明書的要求

1、申請人應提供市級以上報紙刊登的畢業(yè)證書遺失聲明作廢原件。

2、畢業(yè)證明書編號規(guī)則(共12位):學校代碼(5位)+辦理年份(4位)+流水號(3位)。

3、學校應通過平臺信息查詢、檔案資料核查等方式,認真核實申請人的學歷信息,如實填寫畢業(yè)證明書。


六、附則

(一)學校要高度重視成人高等教育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完善分級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規(guī)范化管理工作運行機制。

(二)學校要依據教育部和省教育廳關于成人高等教育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創(chuàng)新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

(三)學校要注重成人高等教育學籍學歷管理隊伍建設,加大硬件投入,保障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有序進行。

(四)學校要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學籍學歷管理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規(guī)定。

(五)本實施細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參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廳有關文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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